景德镇陶瓷大学MPAcc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景德镇陶瓷大学MPAcc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MPAcc教学质量,激发授课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MPAcc授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质量评价是指MPAcc研究生按照教学评估表的要求,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以促进教学工作的改善。

第四条 教学评估表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课程开展定量评价;第二部分,对授课教师和课程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 对授课教师和课程的定量评价:从师德师风(15%)、教学基本功(20%)、教学内容(25%)、教学方法(20%)、教学管理(10%)、案例教学(10%)等六个方面进行评分。研究生对每个指标评分,最后给出总评分,100分为满分。

第六条 对授课教师和课程的意见及建议:研究生对授课教师和课程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授课教师和课程的定量评价,作为授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聘任和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课时津贴按上浮40%20%进行奖励。

第九条 教学质量评价由MPAcc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授课教师不得参与。一般每学期评价两次,第一次在课程中期进行,评价结果供授课教师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第二次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两次评价的结果均发给授课教师。

第十条 评价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在每次评价前,MPAcc中心管理人员向学员宣读以下内容:本次评价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将在课程成绩交付后,反馈给授课教师,评价结果不会影响您的成绩。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我们很想了解您对教师授课的真实感受。请认真填涂下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大学MPAcc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景德镇陶瓷大学MPAcc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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