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管理与经济学院 发布时间:2023-12-27 点击:

景陶大党发【2019】2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非全职聘用的教师。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转发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有害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9.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和成果等。

10.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1.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2.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3.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4.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1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6.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7.在招生、带学生写生、实习、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18.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

19.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20.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1.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2.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24.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5.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6.工作不负责任、发泄不良情绪、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有关工作。

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28.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2.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复核单位,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于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9.受理单位、教师工作部和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3)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理的解除和延期

1.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改过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有优异的师德表现,没有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期未满,经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予以延期半年;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2.处理的提前解除或处理的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2)按照处理以上决定权限,作出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3)印发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4)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5)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提前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系)、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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