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2017年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 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5天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含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前必须将档案调入景德镇陶瓷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调档案。

第六条 新生(含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可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本校。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协助研究生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缴费注册。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工作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① 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② 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③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

④ 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⑤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 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15天不注册者,参照第二十九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由同学代为缴费注册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校将积极帮助联系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未注册者原则上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写论文、专题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补考试卷保持原考试试卷的水平。补考成绩注明“补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可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情况计算。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成绩中注明“缺考零分”字样。

第十六条 填写学生成绩单时,对缓考、缺考、舞弊、违纪等学生,应根据情况逐一填写“缓考”、“旷考”、“舞弊”等字样。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到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应经导师、班主任及研究生院批准方有效,假条一式三份分别存研究生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本人。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旷课,有事必须请假。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境。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景德镇陶瓷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同等医疗待遇。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属院()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研究生创业期间可办理休学,休学创业期间保留学籍,按正常休学相关制度执行,创业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不计入正常学习年限。休学创业者复学时除提供正常复学材料外,还需提供休学创业期间的创业证明材料。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需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送江西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需转专业或专业方向者,递交研究生院批准的申请,须包括拟转入专业或专业方向所在院()意见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七章 退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② 休学期满规定休学年限,入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③ 开学15天后仍未注册且未办理任何手续者(仅因未完全缴费而不能注册者按休学一年处理)

④研究生一学期中有三门或三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均不及格者;

⑤ 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科研工作者;

⑥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⑦ 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⑧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⑨休学创业者复学时所提供休学创业期间的创业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休学创业或弄虚作假,以休学创业为由故意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① 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② 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③ 未在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私自出国者;

④ 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院()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院()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须经研究生院处长审批,报校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退学自费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保留学籍一年。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校招生就业处报江西省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一般退回原单位。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并通过中期考核者,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6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院()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一学年。

第三十六条 凡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11月上旬之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在职硕士生承担原工作单位工作量超过1/3以上者,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学年。

第九章 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学位课程成绩合格,退学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所修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退学时,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学校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四十四条 为及时做好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毕业鉴定等各项工作一般须在610日前。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或中途退学与取消学籍研究生等,依据《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就业。

第十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① 入学报到材料;

② 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

③ 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表;

④ 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⑤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院()协助研究生院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通过招生就业处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定向、委培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有关合同规定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应享受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在职研究生(含定向、委培)在读期间不得改为非定向脱产研究生;非定向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在职研究生,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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