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经济学院会计硕士(MPAcc)培养(实践)管理办法

管理与经济学院

会计硕士(MPAcc)培养(实践)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基本培养环节,为保证我院会计硕士(MPAcc)专业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有效的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以及实践期间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 MPAcc会计硕士培养的必修环节。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参加实践教学并修满7学分,其中实习5学分,案列开发2学分。实践教学不合格者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二条  MPAcc会计硕士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一般安排在第四和第五学期。专业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专业实践学分。

第三条 MPAcc会计硕士的专业实践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结合论文工作到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二)进入企事业单位,参与科研或工程项目、技术岗位锻炼、管理岗位锻炼、案例模拟训练以及其他形式实践等。

第四条MPAcc会计硕士的专业实践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外导师指导为主进行,由第二导师负责学生实践期间的管理及沟通。

第五条 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应注重职业精神、沟通技巧、团结协作、管理能力、书面总结等能力的培养。

 

二、过程管理

第六条MPAcc会计硕士开始实践时应填写《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计划》(附件1),经第二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计划》由学院存档。

第七条MPAcc会计硕士进入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实习,需提供《MPAcc会计硕士实习接收函》(附件2)给对方相关人员,并取得签章。

第八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学生要对自己的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填写《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报告》(附件3)以及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第九条 会计硕士在专业实践期间如需要更换实践场所,必须告知第二导师,第二导师做好记录;学生在实践实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按时参加实践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实践单位请假,并告知第二导师。

第十条 实践实习期间,学生应主动向第二导师汇报专业实践、学习进展以及思想动态,第二导师应做好记录;第二导师应定期沟通,掌握学生专业实践状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二导师必须填写《MPAcc会计专业硕士实践实习情况汇总表》(附件4)。

 

三、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的成果考核工作,由实践单位企业导师和第二导师共同负债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认定。专业实践活动考核结论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实践考核结束后,实践单位企业导师和第二导师分别根据学生实践期间表现情况、完成实践报告情况,填写《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考核和成绩评定表》(附件5),并提交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MPAcc会计硕士在实践学习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实习为不合格,须重新申请再次实践学习:

(一)实践学习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计任务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总结报告的;

(四)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的。

 

四、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MPAcc会计硕士实践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遵守实践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实践过程中,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三)不得擅自进入企业生产车间。进入车间试验必须在导师带领下,按照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进行试验;

(四)在实践期间,非工作时间(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因研究生自身疏忽或违反相关安全操作管理事项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皆由研究生自行负责;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单独外出,冷静处理突发事件;

(七)入住中心提供的宿舍须服从中心宿舍管理制度,入住企业提供的宿舍服从企业宿舍管理制度;

(八)宿舍区内禁止饲养任何家禽和宠物,禁止挪移和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九)宿舍区内严禁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加强水、电、火的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研究生因事需长时间离开基地或示范点,需向所在实践单位报告,并做相应登记,返回时也需要向相关人员报告。

 

五、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与经济学院心须为来MPAcc会计硕士建立实践档案,一人一档,包括《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计划》、《MPAcc会计硕士实习接收函》、《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报告》、《MPAcc会计硕士专业实践考核和成绩评定表》和案例分析报告。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经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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