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若干人组成。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成员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江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审核工作,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对现有导师进行年度考核;

2.研究和审议研究生导师管理有关规定;

3.审查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4.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在学院(学科点)设分会,各分会由5-7人组成。分会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学院(学科点)提名,校长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批学院(学科点)新增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

2.审查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3.审查学院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审核或授权学科带头人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否符合培养方案及培养要求);

4.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6.做出终止学位授予的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本科和研究生两部分。本科部分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部分由研究生院负责,主要职责有:

1.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2.协助和指导各分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协调指导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3.办理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4.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5.对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的人员进行形式与资格审查,并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将批准后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送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6.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

7.办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 [学位课程百分制70分以上(含70分)],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艺术创作、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听说能力。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要求以景德镇陶瓷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硕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刊物发表一篇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论文;专业型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学科点制定相应要求。

第四章 学位课程及其考试办法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及其考试办法:

按照硕士学术水平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中期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达不到上述要求,可以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的办法》中的规定及要求进行补考,补考仍未达到上述要求,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

对其他条件均合格,仅英语未达到我校《关于硕士学位授予的外语标准细则》规定的水平要求者,可先完成毕业答辩,发给毕业证书。两年内到校报名参加我校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30天提交论文及其摘要,并填写好《景德镇陶瓷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送交导师审阅。导师对论文审阅后,若同意答辩,签署是否同意送审意见并递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如同意送审,则由研究生院上传盲审平台并由2名有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文盲审评阅。

评阅人应及时对论文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有无创新点;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术水平的程度;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优缺点;

5、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否提交答辩。

论文评阅结果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任意一项,则认定为不合格:

1)论文得分低于60分;

2)“是否达到硕士论文水平”项为“未达到”;

3)“是否同意进入硕士论文答辩”项为“不同意”。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意见为不合格,则由导师判断是否需要修改。如导师判断不需修改,则可直接递交再次盲审;如导师判断需要修改,修改完成并经导师同意后,重新递交盲审。

如有两名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答辩将推迟半年或一年进行。延期到期后,经修改论文、导师批准,可申请二次答辩。第二次仍申请无效的,将不再受理申请,由分院学位分委员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院(学科点)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学科点负责人)会同指导教师协商提名,经学院(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一般应有一名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导师不得担任自己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7-10天确定,学位论文和聘书应至少提前7天送达答辩委员,以便作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3、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院院长(学科点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研究生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秘书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作出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应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允许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研究生论文可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如第二次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该生按不同意授予学位处理。如果答辩委员会未能通过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答辩,该生按不同意授予学位处理,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学位审批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材料立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研究生的全部材料集中整理,包括论文10册(其中“隐去导师姓名、论文作者姓名、校名”等“三隐”论文6册)、论文缩写(3000-4000字)、导师对论文的评语、论文评阅书、学位(毕业)审批表、学位申请表、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表决票等材料,送学院(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学院(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收到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和其它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学院(学科点)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修改论文,一或二年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院(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报批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中旬。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院(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审核,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2/3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 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发给《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应终止学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思想品德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散、表现不好,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已不宜作为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者;

2、学位课程有二门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授予学位的课程成绩要求(70分),经补考后仍不满70分者;

3、在课程学习和文献阅读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能力差,明显缺乏自学能力者。

4、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补考达到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者。

5、对硕士研究生,未达到我校《关于硕士学位授予的外语标准细则》规定的英语水平要求者。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对已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如经查实有舞弊作伪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校学位委员会可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消所授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景德镇陶瓷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布执行(其中“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自2018级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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