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加分依据条例
作者:admin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4-23 点击:

 

为在工商学院学生中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进一步推进工商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深入开展,特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结合工商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工商学院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具体形式应该丰富多彩,具体可包括积极参加国家、省科技创新类竞赛,组织院(系)范围内的科技创新素质的讲座,设立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基金,资助学生参加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小组等。在此只对学分方面做详细说明。

第一条  凡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或公开出版学术或艺术类书籍,第一作者可获2学分,第二作者可获1学分,第三作者可获0.5学分。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4学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加1学分,专利权人必须为“景德镇陶瓷学院”。

第三条  凡经选拔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和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汇演组队和艺术作品展者,一等奖获3学分,二等奖获2学分,三等奖获1.5学分,能按规定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并参加竞赛活动者,在比赛当学期记1学分。学生个人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者,由本人申请参照本条加分。

第四条 凡参加学校主办的科技创新竞赛的,一等奖获1学分,二等奖获0.5学分,三等奖获0.3学分,参与未获奖获0.2学分。凡参加学院主办的科技创新竞赛的,一等奖获0.5学分,二等奖0.3学分,三等奖0.2学分,参与获0.1学分。

第五条  凡参加学校主办的文艺表演比赛及其他类比赛(如卡拉OK大赛、形象设计大赛等),一等奖获1学分,二等奖获0.5学分,三等奖获0.3学分,参与未获奖获0.2学分。参加全院性文艺汇演的均获0.3学分,59人(含5人)集体项目,在原基础上下调50%10人以上集体项目(含10人)则分别为0.30.20.1。凡参加全校文艺表演类及其他类比赛(新生歌手大赛、新生演讲比赛、寝室美化大赛等),一等奖获0.5学分,二等奖获0.3学分,三等奖获0.2学分,参与未获奖获0.1学分。组织参加学校主办的竞赛的指导(指导同学必须获得工商学院团总支认可)获0.5学分,领队与选手或集体最高名次所获学分分数相同。

第六条  凡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的(如田径运动会、球类比赛等),第一名获1学分,第二名、第三名获0.5学分,第四至第六名获0.3学分,参与未获奖获0.2学分。团体比赛前三名获得集体的组成人员,第一名获1学分,第二名获0.5学分,第三名获0.3学分,参与未获奖获0.2学分。凡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竞赛的(如工商学院运动会、球类比赛等),个人第一名获0.5学分,第二名、第三名获0.3学分,第四至第六名获0.2学分,参与未获名次或未得奖获0.1学分;团体比赛获奖队伍的所有成员,第一名获0.5学分,第二名获0.3学分,第三名获0.2学分,参与未获得名次获0.1学分。

第七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国家级优秀个人获2学分,省优秀个人获1学分,院优秀个人获0.5学分。如社会实践队受国家级表彰,队员均获1学分;受省级表彰,队员均获0.5学分。如个人、集体奖兼得,只计算高分。

第八条  在“大学生讲堂”活动中每成功讲一次,获得1学分。

第九条  在学校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当学期记1学分。

第十条  国旗班、礼仪队、艺术团的成员当学期可获01学分,由院团委确定具体加分值。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获得1学分以上的科技文化学分,未按照要求具体由各院(系)制度获得科技文化类学分的学生,视同为一门课程不及格,不能参加含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项的评选。本科生四年学习中必须获得7学分以上,否则不能授予学位,提前一学期毕业者,减1学分。

第十二条 有关学生参加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奖励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组织活动加分细则

1、活动主要组织者加0.3分,次要组织者0.1分(报批团总支认可为准);

2、活动主持人加0.3分;

3、比赛类活动评委加0.3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91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工商学院团总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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